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宜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年度訴字第5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宜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卓宜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5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