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再抗告人 陳國祥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寶誼 間停止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