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五四號行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戊○○律師
丁○○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清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