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二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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