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崇善律師
蔡勝一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五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4年
2月25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5月25日、7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及95年1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紀凱峰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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