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觸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3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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