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孔令則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等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必要,並俱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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