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財旺
李秀菁 被告 陳寶猜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6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