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峰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12,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