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22號聲請人 盛建文盛敖根 之.代理人 盛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20│├──┼──────────┼───────┼──┼──┤│002│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3│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4│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5│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5│├──┼──────────┼───────┼──┼──┤│006│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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