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 陳秀英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6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名下財產日後可能強制執行之權利,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該財產,但迄未起訴,故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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