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003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1,956,440元(按本院判決命上訴人返還之土地於起訴當時之公告現值計算),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