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駱克欽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克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駱克欽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純值淨重10公克以上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月13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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