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號抗告人 楊鈞翔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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