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