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