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丙○○
甲○○住台中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鴻宣 律師被告乙○○住台中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OO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曾佩琦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