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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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