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家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聲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二)蕉民初字第八九八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九月廿六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審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二)蕉民初字第八九八號民事判決書正本、福建省寧德市公証處(2002)寧証字第二
二九八、二二九九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核字第00一七二三號證明各一份,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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