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