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975號原 告 施造成 被 告 黃舜杰 訴訟代理人 劉竭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