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湯桂賢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定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
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
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亦有
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告拒絕賠償
,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
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未會晤原
告本人,於同年2月6日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