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7號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