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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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405號
原 告 陳枝秀
上列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壽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