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被告 劉保龍
方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