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9142號債權人 李政憲 債務人 魯虎 憑原名: 魯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魯虎憑 (原名: 魯建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魯虎憑(原名:魯建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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