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鐘純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被告姚洪鈞選任辯護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485號),暨移送併辦(98年度第320號、98年度偵字第3998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