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即清算人甲○○送達代收人 顏芝吟 右當事人間因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櫻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櫻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云云,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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