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七九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張靜琪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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