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SMITH&WESSON廠口徑0‧三七五吋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壹支及制式口徑0‧三八吋轉輪手槍彈陸顆(試射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黃茂盛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該被告死亡,業經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SMITH&WESSON廠口徑0‧三七五吋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一支及制式口徑0‧三八吋轉輪手槍彈六顆(試射三顆),係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具有殺傷力之仿SMITH&WESSON廠口徑0‧三七五吋轉輪手槍製造之仿造槍一支及制式口徑0‧三八吋轉輪手槍彈六顆(試射三顆),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