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魏玉堂 複代理人 林福春 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陸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伍佰伍拾玖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陸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