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6月12日收受第二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遲至同年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亦有本院收狀戳記可稽,已逾10日法定期間(已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