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埔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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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鍾深媚 被告 劉春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埔刑簡字第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埔里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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