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1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日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8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甲○○、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參
元,及如附表2編號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玖佰零伍元
由被告甲○○、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
通知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
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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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3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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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壹萬玖仟陸佰捌拾│98年02月01日起│1.65﹪│98年03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捌萬陸仟玖佰壹拾│98年02月01日起│1.65﹪│98年03月02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參捌萬陸仟玖佰壹│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拾參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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