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57號傷害等請求損害賠償調
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下午1時50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給付方式:
共分六期給付,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當庭給付第一期壹萬
元,餘款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每月十五日給付壹萬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拋棄對聲請人押租金、水電費共計伍萬伍仟元之請求
權。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許燦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