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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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 謝福吉 相對人 郭瀚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對本院於民國10
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將10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借款金額770萬元更正為520萬元,惟本院所為上開裁定借款金額載明於原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而非本院判斷之借款金額。另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103年8月28日所為裁定並無顯然錯誤,其聲請更正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