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債權人 林神福
黃秀勤 兼上二人代理人 宋暐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尚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 宋金水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宋婉瑜 (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函文、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如宋金水之繼承人非僅黃秀勤一人(依台端提出之戶籍謄所示,其尚有子女);請提出所有繼承人協議由黃秀勤取得宋金水對於債務人蕭尚儀之債權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有繼承人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文相同之印鑑證明。
三、如宋婉瑜之繼承人非僅 林杰民 一人;請提出所有繼承人協議由林杰民取得宋婉瑜對於債務人蕭尚儀之債權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有繼承人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文相同之印鑑證明。
四、林杰民為未成年人,應由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又請台端補正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亦應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及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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