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76號上訴人宏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被上訴人 何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2081元(包含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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