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莊秀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合法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秀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