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聲請人 周銀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秦成斌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
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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