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號異議人 魏陳秀芳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所為104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提出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提出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4年2月13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查系爭裁定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萬200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且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魏陳秀芳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並非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裁定,或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亦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後段、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即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無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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