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俊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俊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俊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3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