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福麒電器有限公司│78年7月17日│78年11月20日│2,850,000元│││ 葉昭賓 ││││││ 葉秋汝 ││││││ 江莉娜 ││││││ 江清松 ││││││ 徐林彩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