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4號聲請人 陳義文 相對人 吳佳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0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台東市○○街○○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1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1│100年6月25日│1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42│吳佳錚簽發│├──┼────────┼─────────┼────────┼───────────┼────────┼─────┤│02│100年7月25日│1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43│吳佳錚簽發│├──┼────────┼─────────┼────────┼───────────┼────────┼─────┤│03│100年8月25日│1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44│吳佳錚簽發│├──┼────────┼─────────┼────────┼───────────┼────────┼─────┤│04│100年9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7│吳佳錚簽發│├──┼────────┼─────────┼────────┼───────────┼────────┼─────┤│05│100年10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46│吳佳錚簽發│├──┼────────┼─────────┼────────┼───────────┼────────┼─────┤│06│100年11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47│吳佳錚簽發│├──┼────────┼─────────┼────────┼───────────┼────────┼─────┤│07│100年12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48│吳佳錚簽發│├──┼────────┼─────────┼────────┼───────────┼────────┼─────┤│08│101年1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49│吳佳錚簽發│├──┼────────┼─────────┼────────┼───────────┼────────┼─────┤│09│101年2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366650│吳佳錚簽發│├──┼────────┼─────────┼────────┼───────────┼────────┼─────┤│10│101年3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26│吳佳錚簽發│├──┼────────┼─────────┼────────┼───────────┼────────┼─────┤│11│101年4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27│吳佳錚簽發│├──┼────────┼─────────┼────────┼───────────┼────────┼─────┤│12│101年5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28│吳佳錚簽發│├──┼────────┼─────────┼────────┼───────────┼────────┼─────┤│13│101年6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29│吳佳錚簽發│├──┼────────┼─────────┼────────┼───────────┼────────┼─────┤│14│101年7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0│吳佳錚簽發│├──┼────────┼─────────┼────────┼───────────┼────────┼─────┤│15│101年8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1│吳佳錚簽發│├──┼────────┼─────────┼────────┼───────────┼────────┼─────┤│16│101年9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2│吳佳錚簽發│├──┼────────┼─────────┼────────┼───────────┼────────┼─────┤│17│101年10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3│吳佳錚簽發│├──┼────────┼─────────┼────────┼───────────┼────────┼─────┤│18│101年11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4│吳佳錚簽發│├──┼────────┼─────────┼────────┼───────────┼────────┼─────┤│19│101年12月25日│20,0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5│吳佳錚簽發│├──┼────────┼─────────┼────────┼───────────┼────────┼─────┤│20│102年1月25日│17,600元│無│102年2月1日│CH660836│吳佳錚簽發│└──┴────────┴─────────┴────────┴───────────┴────────┴─────┘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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