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代理人 周念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莊訓城法官陳彥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102年9月30日│55,755元│AG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