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2號被告 杜長益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長益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長益本件所販賣之毒品數量、金額不多,其於偵查、審理時皆坦承犯行,有接受法律處罰的心理準備,且本件業於10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將來阻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不高,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請求得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杜長益因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1年
9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四、惟按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本院考量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雖屬重大,且有上開羈押之原因,惟被告自偵查、審判中皆坦白認罪,本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審結,且被告於101年12月2日因發燒、全身紅疹,戒送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診診療,診斷為肺炎及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疾病(目前病毒量已大於500,000單位),需住院治療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函及所附診斷證明書、醫師處方簽建議單等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虛弱,抵抗力極低,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若繼續羈押,恐有危及生命、身體健康之可能,且被告目前應無妨礙上訴程序或執行程序進行之虞,本院認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號。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葉文博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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