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513號
原   告  尚家麟
被   告  嚴志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103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
102年8月1日起至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
○○○巷○○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台幣(下同)6600元及使用之電費,嗣於本院審理中,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2年12
月10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66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原告前與被告簽立房屋租賃契約,將系爭房屋出
租予被告,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
7月31日止,每月租金66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支付,且被告
租期屆滿如不即時遷讓交還系爭房屋,原告每月得向被告請
求租金5倍之違約金。但被告承租系爭房屋後,始終未如期
支付,所欠租金早已達2期以上,且拒不遷離。經原告屢次
催討,被告允諾於102年9月30日前清償所欠租金,但被告
屆期仍未履行後,再於102年10月8日簽立切結書給原告,
同意於102年10月20日前清償全部所欠租金,否則即遷離系
爭房屋,但被告屆期仍未履行,原告起訴後,被告始於102
年12月10日遷離系爭房屋,為此爰依兩造租賃契約,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0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6600元。
四、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切結書、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份
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而堪認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租賃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
102年8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0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
幣6600元,即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8600元(6600x(4+1/3
)=286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淑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