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4號
原   告  王陳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劉家良許順忠許楊切許世凉林淑子許鐵樹
   劉瑞宗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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