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О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者,須以非因過失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以:因聲請人誤以上訴期間為二十日,故逾上訴之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准予上訴云云。經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回復原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另查,本件被告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依法應依職權送上訴,不因被告上訴逾期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華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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