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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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黃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朝陽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重測後分別為東埔段282、311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1,379元【計算式:(282地號面積1,638.76㎡×公告土地現值560元/㎡×原告權利範圍3/16)+(311地號面積15,556.49㎡×公告土地現值560元/㎡×原告權利範圍1/4)=2,351,3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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